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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者: 广东省泸州商会    时间:2023/8/11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部分党费收缴明确了党费缴纳的基本情况、缴费比例、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困难党员、预备党员等缴纳党费的规定。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述规定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五、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六、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九、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部分党费使用明确了使用的原则、方式、程序等。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可以: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三部分党费管理明确了党费的管理模式、会计核算、党费公开、留存、监督检查等。

一、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二、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三、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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